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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张彩霞、罗新文、沈伟航、XX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张彩霞,罗新文,沈伟航,XX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80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刘天余,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芳,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张彩霞,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新文,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沈伟航,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XX力,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被告张彩霞、罗新文、沈伟航、XX力个人保证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以被告张彩霞于2011年11月19日偿还《个人保证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欠本息,并与我行签订了按时还款保证书,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彩霞、罗新文、沈伟航、XX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878.4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969.6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939.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天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