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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汤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金国与付俊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国,付俊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汤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国。被执行人:付俊熙。张金国与付俊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市中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安民二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限付俊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金国赔偿金61362.16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金国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运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