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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濮黎明与高雅定、濮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黎明,高雅定,濮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8号原告:濮黎明。被告:高雅定。被告:濮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黎明与被告高雅定、濮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雅定、濮柏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濮黎明撤回对高雅定、濮柏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濮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