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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常维华、高富俊借款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常维华;高富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被申请人:常维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高富俊,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常维华、高富俊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富俊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富俊拥有的钢材剪板机一台、板料折弯机一台,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