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曹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松,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取保受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松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松伙同占某(已判刑)至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谢某1家,撞门入室,在盗窃人民币800元、24K黄金项链一条(重50.09克)、佳能IXU50照相机一台、摩托罗拉K1移动电话机一部、诺基亚6600移动电话机一部、华硕Z99S.Series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物资价值共计人民币21184元)及玉狗项链一条、银工艺项链二条、水晶项链一条(均无法估价)时被群众发现,占某逃跑时将笔记本电脑丢弃于谢某1家后门内,逃离途中被保安及群众抓获,被告人曹松携带四条项链逃脱。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松向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1、谢某2的陈述、同案犯占某的供述及本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及说明、手印鉴定书、到案经过、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证明及被告人曹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松部分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