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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王履钢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众鑫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王履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众鑫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王履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