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李某某、逄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XX,李XX,逄XX,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48号原告:龚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人民路风X。身份证号码:3X委托代理人:朱XX,男,X出生,汉族,工人,住胶南市东风路坤宇商住楼。被告:李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被告:逄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被告:韩XX,女,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与被告李XX、逄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XX负担。审判员 宋正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昭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