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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李某某、逄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XX,李XX,逄XX,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48号原告:龚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人民路风X。身份证号码:3X委托代理人:朱XX,男,X出生,汉族,工人,住胶南市东风路坤宇商住楼。被告:李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被告:逄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被告:韩XX,女,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与被告李XX、逄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XX负担。审判员  宋正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昭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