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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王海。委托代理人黄有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484609。2011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海起诉被起诉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被起诉在《京华时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上称原告“敲诈勒索”“(对消费者)恐吓、要挟、利诱”,构成对起诉人的诽谤肯贬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判决被告在《京华时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上公开承认错误,向起诉人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判决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999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被起诉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提交证据显示,涉讼侵权行为地及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罗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国代理审判员  马 玲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