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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唐廷珍与胡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廷珍;胡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岳池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唐廷珍,女,生于1939年10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昭雄,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沥,男,生于1991年10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廷珍与被告胡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廷珍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廷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唐廷珍负担。 审判长 郑 仲 审判员 李富建 审判员 谢 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中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