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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欧阳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欧阳云霞,医生。被告:袁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阳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