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衢商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变压器有限公与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变压器有限公;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商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路口。法定代表人: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上诉人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衢江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日洪审 判 员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