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丹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洪福与蒋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福,蒋联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丹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刘洪福,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委托代理人石俊。委托代理人彭家孝。被告蒋联军,男,生于1962年8月6日。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与被告蒋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蒋联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刘玉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幸福、人民陪审员宋永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俊、彭家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联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诉称,被告蒋联军在承包丹棱县丹棱镇“阳光小区”房地产开发中,要求原告提供火砖,至2005年止被告尚欠原告23500元,并打出欠条一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至今拒不支付。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联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联军在承建位于丹棱县丹棱镇“阳光花园”小区部分工程中,购买了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的部分火砖,于2005年7月20日向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刘强砖款23500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整,备注(所有砖已算清帐),落款人蒋联军”。尔后,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收款无果,便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蒋联军向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出具的欠���已证明了欠款事实存在,其欠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请求被告蒋联军付款合法,予以支持。被告蒋联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联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洪福(又名刘强)欠款23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蒋联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刘玉钧审 判 员 刘幸福人民陪审员 宋永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