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徐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徐廉球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人民陪审员 王连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