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刘光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0039-3)。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芦金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树青,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辉,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城东东欣模具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工程款已经付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光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45元,由原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