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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65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与刘克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刘克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6507号原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与嵩山一路交汇处西南角(即墨大润发商店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炳绮。委托代理人魏慎礼,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冰。委托代理人廉法展,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玲,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与被告刘克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于2011年12月2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克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撤回对被告刘克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