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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92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伯乾与慈溪市绿馨餐具有限公司、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伯乾;慈溪市绿馨餐具有限公司;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923-1号原告:王伯乾,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绿馨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横泾河**。法定代表人:丁国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div>法定代表人:陆小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乾诉被告慈溪市绿馨餐具有限公司、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0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慈溪市绿馨餐具有限公司、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绿馨餐具有限公司、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00万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