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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65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克冰与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冰,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6528号原告刘克冰。委托代理人廉法展,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玲,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与嵩山一路交汇处西南角(即墨大润发商店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炳绮。委托代理人魏慎礼,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冰与被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冰于2011年12月21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冰撤回对被告青岛润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鳌蓝路大药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克冰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