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沈宇与王怡、倪霞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宇,王怡,倪霞敏,海宁新中怡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55号原告:沈宇。被告:王怡。被告:倪霞敏。被告:海宁新中怡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霞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宇诉被告王怡、倪霞敏、海宁新中怡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宇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宇上述财产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怡、倪霞敏、海宁新中怡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亦波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