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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文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金秀与徐泽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秀,徐泽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文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徐金秀,农林牧渔劳动者,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路佳景花园12幢303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徐泽,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其他商业工作人员,文成县黄坦镇吴岙村坑头;刘华静,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丽水市开发路721号201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徐金秀;被告:徐泽,刘华静(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赵丽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秀,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徐泽、刘华静,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秀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泽、刘华静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振华赵丽芳刘化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云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