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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9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任凤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任凤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80-1号原告王志新,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景县。,(鲁N×××××号轿车车主)。被告任凤伟,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永兴路680号。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9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冀T×××××号中型货车一辆。现因被告已交保证金,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的冀T×××××号中型货车一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冀T×××××号中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