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9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任凤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任凤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80-1号原告王志新,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景县。,(鲁N×××××号轿车车主)。被告任凤伟,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永兴路680号。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9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冀T×××××号中型货车一辆。现因被告已交保证金,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的冀T×××××号中型货车一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冀T×××××号中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