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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曾用名梁淑梅),衡水市桃城区市民,无业。被执行人姚某,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6日制作的(2008)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两个孩子抚养费16800元(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诉讼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52元,以上共计171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某银行存款171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