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382-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8号“中新国际”小区X号楼1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8号“中新国际”小区X号楼X号房产;二、查封原告张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12号东方广场北X栋X单元X号房产及北X栋X单元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