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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象山绘美胶片图文有限公司与宁波五狮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绘美胶片图文有限公司,宁波五狮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69号原告:象山绘美胶片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梁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五狮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通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绘美胶片图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五狮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象山绘美胶片图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绘美胶片图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