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白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赖福希与赖成香、赖成贵、赖成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赖某希;赖某香;赖某贵;赖某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青白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赖某希。委托代理人朱蜀春委托代理人邹英被告赖某香。被告赖某贵。被告赖某刚。原告赖某希与被告赖某香、赖某贵、赖某刚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光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希及其委任代理人朱蜀春、邹英,被告赖某香、赖某贵、赖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希诉称,三被告系原告与其老伴所生子女,老伴1991年就已去世,原告将三被告养育某人,均已某家立业。这些年原告与赖某刚一起生活,被告赖某香、赖某贵从没给过赡养费用,现因年老体弱、多病,加之生活医疗费用过高,被告赖某香、赖某贵不理不问,原告又无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原告为解决赡养问题,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由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2、由三被告向原告提供稳定的住所;3、由三被告在生活上为原告提供护理;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赖某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支付赡养费用。被告赖某贵辩称,原告对不起被告,不同意赡养,原告以前能挣钱的时候不来找我,现在不能挣钱的时候才来找我。每月200元太多了。被告赖某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支付赡养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希与老伴生育二子、二女,老伴和小女已经离世,现只有二子、一女,近年来原告与次子赖某刚一起生活,被告赖某香、赖某贵未尽赡养义务,原告因年老体弱、多病,加之生活医疗费用过高,原告又无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为解决赡养问题,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由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2、由三被告向原告提供稳定的住所;3、由三被告在生活上为原告提供护理;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二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基本符合本地的生活水平的需要,赡养老人中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1年12月起,由三被告每月各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原告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二、为原告提供护理产生的费用凭有效票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赖某贵、被告赖某刚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光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