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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外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外初字第80号原告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社区。法定代表人傅亦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俞三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2007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牛卡纸、a级电脑唛架纸、a级拷贝纸等服装制版用纸。原告陆续供货,至2011年11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35387.70元。此款原告催讨未果,为此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5387.70元。被告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对账单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价款35387.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杭州万成纸业有限公司同意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