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红松与屠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松,屠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张红松,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宏辉,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松诉被告屠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红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