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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红松与屠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松,屠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张红松,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宏辉,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松诉被告屠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红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