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廷珍胡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廷珍,胡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唐廷珍,女,生于1939年10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昭雄,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沥,男,生于1991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廷珍与被告胡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廷珍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廷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唐廷珍负担。审判长 郑 仲审判员 李富建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