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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月良与齐河县赵官镇赵北二村村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月良,齐河县赵官镇赵北二村村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5号原告:张月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河县赵官镇赵北二村村民委会原告张月良与被告齐河县赵官镇赵北二村村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月良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河县赵官镇赵北二村村民委会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河县赵官镇赵北二村村民委会以孟某某的名义在山东某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