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彭殿金与柳建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殿金;柳建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衡桃执字第636号 申请执行人彭殿金。 被执行人柳建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制作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6000元、利息3704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955元,以上共计1259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建庆银行存款1259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广平 审判员 王维明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