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传河,陈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闫传河。被执行人陈继胜。闫传河申请执行陈继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传河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168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继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传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继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4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继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传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