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颜某,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沈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温建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锦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