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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颜某,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沈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温建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锦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