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骆兴芳、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骆兴芳;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骆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695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环城东路1777号宁远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邵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贵炉,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兴芳,江西路108号b幢802室。被告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达路1167号。法定代表人骆龙芳。被告骆龙芳,江街道东阳街89号23幢1单元101室。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兴芳、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骆龙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鹏芳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贵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兴芳、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骆龙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被告骆兴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借款期限是2011年7月29日至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二、被告三为保证人。双方约定,因履约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币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因合同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也由借款人承担(《人民币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如今借款期限已至,被告迟迟未按约定归还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6250元(已从2011年9月1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11年11月4日,此后产生的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支付违约金2450元(已按约定算至2011年11月4日,此后产生的违约金仍按照约定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用32935元;四、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复印件,原件在2011金东商初字第697号案件中),证明第二、三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发票系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各一份、银行进账单一份,证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为花去律师费32935元的事实。被告骆兴芳、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骆龙芳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另查明,2011年8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第一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第一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三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出于自愿,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本院对两者相加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兴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1年10月28日)、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293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骆龙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8元,由被告骆兴芳、浙江洲际电机有限公司、骆龙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鹏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项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