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衡水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衡水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557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孙正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