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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外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与雷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服饰有限公司,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外初字第74号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岑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雷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在美国新泽西州,原、被告的交易的货物有七次的送达地是在美国,后五次是在广州,因此,前七次的交易美国有管辖权,后五次或广州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已结算,尚需要履行的义务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雷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坚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