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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刑公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文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文忠。199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1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文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文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7日下午16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牡丹公园对面的交通银行,被告人程文忠与卫某某、王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共查扣8小包毒品。经鉴定,其中4包共1.42克含海洛因成分,剩余4包共1.3克含有巴比妥成分。随后,民警在程文忠住处搜出1包共0.3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和一塑料瓶共33.47克含有巴比妥成分的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文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文忠的供述,证人卫某某、王某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截图、毒品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关于程文忠涉嫌贩毒一案查获毒品的情况说明、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程文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文忠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文忠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映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