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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御花园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御花园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C区B座202室法定代表人宋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首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南路**橡树街区******。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允才、王利,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御花园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西安,住所地西安市东北二环交汇处御花园项目部>负责人袁森杰,项目经理。本院在受理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御花园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沣惠南路**橡树街区******,该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原告和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御花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的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而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其御花园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袁森杰“全面负责御花苑A11、A12、A13号楼工程相关事宜”,故讼争的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有效,合同的签订地为西安市含元路22号,属西安市新城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玮审 判 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