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行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咸渭行审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 负责人朱某,业主。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传票。并于2011年12月19日上午进行了听证,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听证,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2011年7月11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进行劳动用工检查,未见到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职工的资格证及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单据,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发出询问通知书,让其到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检查,但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未按期接受检查。2011年7月18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于2011年7月21日前,将限期改正的结果书面报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但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在限期内未报整改结果。2011年7月22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作出《预先处罚告知书》,拟罚款9000元,并告知其权利、义务。2011年8月10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作出咸渭劳社监罚字(20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000元,并于同日送达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2011年12月5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劳社监罚字(20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爱尔图服饰店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劳社监罚字(201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常 康 审 判 员 段存禄 代审判员 张安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