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00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杨岚枫与被执行人邱远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00024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再发本院在执行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再发的银行存款41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再发已自动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再发银行存款4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