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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1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王新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梦。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昌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寿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琼华,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宏,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1年12月19日,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并由案外人上海善礼投资有限公司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上海善礼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火车站路XXX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屋;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依法解除对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审判长顾慧萍代理审判员庄羽凤人民陪审员方慈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方靖审 判 长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庄羽凤人民陪审员  方慈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