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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执行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赖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执行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8号,机构代码75936439-5。法定代表人罗永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文元村。法定代表人赖建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建辉,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杭执行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的编织车间制塑生产所有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清偿贷款1554157.7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协商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变卖其所有的编织车间制塑生产所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上杭县鸿辉包装有限公司的编织车间制塑生产所有设备(详见2011年12月21日双方确认的编织车间设备转让过户明细表)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上杭县恒大包装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上杭县恒大包装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谢天华审判员 丘其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