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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4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支勇与绍兴县佳坤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支勇;绍兴县佳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085号原告:支勇。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佳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关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勇与被告绍兴县佳坤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佳坤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勇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佳坤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支勇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