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叶望实与姚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望实,姚家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叶望实,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家余,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原告叶望实诉被告姚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望实为顺利实现自己的权益,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姚家余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幢××梯×××室(产权证号:2005-01×××3)的房屋一幢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过审查,于同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姚家余名下的该幢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文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望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家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望实起诉称:2007年10月,被告以经营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7日。至2011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除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16个月利息共计64000元。为此,被告于当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于2011年5月底前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然至今,被告非但未能归还借款,利息也未能支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000元(按月利率2%,自2009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11年11月7日止,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姚家余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叶望实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率为2%,尚欠16个月利息未予支付;约定2011年5月底前归还借款的事实。原告当庭承诺上述证据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因被告姚家余未提出答辩,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推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采纳为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家余因需向原告叶望实借款200000元,后经双方结算,于2011年1月8日,被告重新出具1份借条,约定借款本金200000元,未付利息16个月计64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姚家余向原告叶望实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叶望实要求被告姚家余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对利息虽未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但本院从“未付利息16个月共陆万肆仟元整”中可得知,原、被告按每月4000元(即月利率20‰)约定利息,该约定违反国家限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予支持,被告应从2009年9月8日起支付尚欠的利息。被告姚家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家余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叶望实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9年9月8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保全申请费2040元,合计4970元,由被告姚家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