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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刑初字第0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郝宝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郝宝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涉刑初字第0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宝鑫,群众。2004年因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1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4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宝鑫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宝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郝宝鑫到涉县索堡镇弹音村张某某家叫其找他女朋友,趁张某某外出找人之际,被告人郝宝鑫返回张某某家中西屋将放在床上粉色手提包里的8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郝宝鑫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宝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有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宝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宝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秀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