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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伯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张伯荣,张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79-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被执行人张伯荣,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燕地村。被执行人张文庆,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燕地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伯荣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伯荣、张文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伯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栖霞市支行中桥营业所账号0306370686006080303上的存款500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