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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叶与被告纪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叶,纪西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张秋叶,女。被告纪西虎,男。原告张秋叶与被告纪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纪西虎的相关个人信息及住所地,故法院无法向被告纪西虎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此,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秋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