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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陈开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陈开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光纤小区*栋*层西。起诉人陈开智。2011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陈开智起诉被起诉人深圳市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李俊宏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决被起诉人返还(2008HXF050)合同纠纷案中抵押物即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16号武警新花园C栋303房陈开智的房产证原件,并且积极协助将该房产证户名过户到起诉人陈开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人民币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显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涉及军队房屋的产权,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陈开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国代理审判员  马 玲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