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22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中国有色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借款合同一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明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