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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文贵与沈晓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贵,辽宁省昌图县大兴乡卡楼村民委二组57号。被执行人沈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1日制作的(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00元,以上共计20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晓明银行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