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皮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阿布力克木.买买提与戍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克木.买买提,戍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皮民初字第14号原告阿布力克木.买买提,男,1970年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皮山县。被告戍采,男,45岁,汉族,新疆皮山县人,现住新疆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木.买买提诉被告戍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力克木.买买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离开本地,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克木.买买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阿布力克木.买买提负担。审 判 长 张 宝 利代理审判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布再娜甫.阿巴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