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商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永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黑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永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黑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商初字第526-2号原告苏州市永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花木城内)。法定代表人戚应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涤瑕,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晓燕。被告南京黑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人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永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黑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永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4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剑良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人民陪审员 严阿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